一、申請對象
1.都市更新團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者。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
(一)重建類型
在原地重建方面,如住戶已組成都市更新團體,即可直接申請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補助額度最高可達450萬元。
(二)整建或維護類型
1.補助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
在整建或維護(即俗稱老屋拉皮)方面,則可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都市更新團體提出申請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補助經費,其中100戶以下之個案,最高可獲得100萬元補助,超過100戶部分,每增加1戶將加計5000元。
2.補助整建維護工程費用
在整建或維護進入施工階段後,可再向內政部申請工程經費補助,以每戶不超過4萬元、最多不超過總工程經費45%為補助原則,又如屬地方政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之更新地區,補助經費則可提高至每戶6萬元,且總補助經費可提高至總經費之75%。
三、受理單位及時間
1.受理申請窗口:各地方政府。
2.受理申請時間:為配合中央審查作業需要,受理期限至2011年10月14日止,請有需要之民眾於期限內向內政部提出申請。